本报讯(通讯员郑子韬) 贴上品牌标识,注入冒牌润滑油进行销售,一条从供应标识、灌装润滑油、贴标再到公司中标售假的黑色链条由此产生。经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这起销售冒牌润滑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3月,某知名品牌润滑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市场上有人销售假冒该公司品牌的润滑油。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查,2020年6月至2024年4月,王某林和儿子王某超在未获得某知名品牌润滑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河北省魏县设立窝点,私自灌装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对外销售。
王某林的亲家李某方在明知王某林无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社会关系为王某林介绍客户,并约定每桶抽取50元好处费。借此渠道,王某林将假冒品牌润滑油大量供应给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工贸公司负责人卢某兵明知货物来路不正,依然出售,累计售出假冒品牌润滑油700余桶,销售金额达214万余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王某林的供述、手机通话清单及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
“我们还发现,李某负责向王某林提供假冒的知名品牌润滑油标识,其销售金额达到8万余元,与李某有关的证据还需要进一步查实。”承办检察官介绍。此后,泽州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就这一关键问题深挖彻查,最终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李某抓捕到案。
同时,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涉案润滑油有关招标书、合同书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查明了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中标,相关收益亦归公司所有,遂依法追加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被告人。
2024年12月,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林、王某超、李某方等及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提起公诉。2025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林、李某方、王某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单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卢某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今年3月26日,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印发了《关于开展润滑油专项整治的通知》,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对涉案企业及辖区44家润滑油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工作,整治辖区润滑油制假售假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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